第七章论主权者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,结合的行为包含着一项公众与个人之间的相互规约;每个个人在可以说是与自己缔约时,都被两重关系所制约着
第一次阅读进程,啦啦啦啦
每个个人在可以说是与自己缔约时,都被两重关系所制约着:即对于个人,他就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;而对于主权者,他就是国家的一个成员。但是在这里却不适用民法上的那条准则,即任何人都无需遵守本人对自己所订的规约;因为自己对自己订约,和自己对自己只构成其中一部分的全体订约,这两者之间是大有区别的。
还必须指出:由于对每个人都须就两重不同的关系加以考虑的缘故,所以公众的决定可以责成全体臣民服从主权者,然而却不能以相反的理由责成主权者约束其自身;因此,主权者若是以一种为他自己所不得违背的法律来约束自己,那便是违反政治共同体的本性了。既然只能就唯一的同一种关系来考虑自己,所以就每个个人而论也就是在与自身订约;由[...]
不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只要我们在性质不同的事物之间不可能确定任何真正关系的话
但是,从利益的角度来说,他们都有同一个性质。人力当然是一种存有利益的资源。生命也是一个人最大的利益之一。如果放过一个杀了没有成本的人,接受人力和生命的交换,天平的双方就确实存在了物品。然后一个人的人力总和形成了他的自由,那么也就是说所谓的自由和生命的交换成立。这个强权的结果就有了合乎逻辑的理由了。
当然,遵守与否则是另外的一一回事儿了。